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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兄长虚构债务起诉弟媳要钱 法院对此怎么判

婚姻案例          2017-07-18 阅读: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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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后兄长虚构债务起诉弟媳要钱

被告付学胜、赵瑞华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后因(2012)东民一初字第3422号付学胜诉赵瑞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外人赵龙军系被告赵瑞华之兄,原告秦青系赵龙军之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赵瑞华为其出具落款时间为2011年4月19日的欠条一张,手写载明“今欠秦青现金210000元整(通过银行转账)贰拾壹万元整,赵瑞华,2011.4.19”。2011年4月19日,原告通过日照银行分两次向被告付学胜名下卡号为62×××12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00000元、110000元共计210000元。

现原告诉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

被告付学胜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是赵瑞华所写无其签字认可,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赵瑞华从未对其说过该笔借款,原告也从未向其主张权利要求还款。原告确实曾向其账户转款210000元,但系原告通过其向孙顺杰借款后进行还款的行为。二被告现处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案诉讼系原告与赵瑞华恶意串通以非法占有其财产利益。

被告赵瑞华辩称:借款210000元及其签字属实。借款去向具体付学胜做什么其不清楚。付学胜称其恶意串通是诬陷。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秦青要求被告付学胜、赵瑞华归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提交了有被告赵瑞华签名的欠条、借款协议及转款凭证,但综合考量本案原被告相互之间具有的特殊关系、二被告的离婚纠纷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发生情况、原告本案诉求发生的伴随性、原告及被告赵瑞华对借款过程、借款缘由、借款用途、借款支付等陈述并结合经本院调查孙顺杰所作陈述等方面的情况,原告提交的欠条、借款协议及转款凭证与其对借贷事实的陈述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充分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虚构债务怎么处理

在离婚时,夫妻间虚构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情况下,虚构债务的目的都是为了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在某些案件中,即使离婚已结束,原告还会在此虚构共同债务并申请法院冻结对方财产,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麻烦。

对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具有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在银行的往来情况、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材料,以审核并判断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

此外,虚构债务起诉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构成虚假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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