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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无感情基础 多次起诉终离婚

婚姻案例          2017-07-20 阅读:278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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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再婚夫妻无感情基础

李艳与任文星于2010年相识,双方于2011年7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艳因身患疾病,一直未生育子女。自2014年起,两人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有时通过电话联系。2015年,李艳诉来本院,要求与任文星离婚,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4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李艳与任文星依然分居生活,互相不尽夫妻义务。李艳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来本院。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艳与被告任文星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家庭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中李艳与任文星婚后感情一般,因二人年龄相差较大,感情基础较差,现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二年,在分居期间亦缺少沟通与交流,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双方也无任何交往,可见已无和好可能,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艳要求与任文星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艳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调解无效可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就是“再婚夫妻无感情基础 多次起诉终离婚”的案情介绍,您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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