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吵架一方不让另一方进家门
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90年12月,原、被告进行结婚登记。1991年8月1日,生于一男孩取名全某乙,又名全达捷(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二人相处不合。2017年1月17日,原告打工回家后,与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离婚诉讼中,6月6日,原、被告之间有微信往来。庭审中,原、被告对是否离婚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诉称,原告打工回家,被告不让原告进门,让原告滚,致原告无处可去,无法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杜某与被告全某甲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有子女,虽在共同居住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二人相处不合,导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原告主张离婚之请求的证据不太充分,加之,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故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依法不予以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相互信任、理解,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夫妻关系仍可得到改善,故不准予离婚。
律师说法:哪些情形下起诉离婚可一次成功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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