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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证未办酒也未共同生活 起诉离婚返还彩礼

婚姻案例          2017-07-24 阅读: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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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领了证未办酒也未共同生活

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属再婚。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但未举办订婚仪式。原、被告因彩礼数额、是否共同生活等问题造成感情不和,双方曾约定于2016年5月2日举办婚礼,但原告并未如期举办婚礼,也未明确地向被告提出取消婚礼的要求。原、被告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无感情基础,并且在文化水平、性格脾气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婚后,被告又不切实际要求原告承担家庭责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从认识至今,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建立起稳固的感情基础。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感到身心疲惫,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价值人民币57170元的彩礼;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梁某与被告严某离婚;被告严某返还原告梁某彩礼2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在认识一个月左右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约定了结婚仪式的举办时间。除非双方均一致同意不举行结婚仪式,结婚仪式对于双方当事人夫妻感情身份的心理认同、双方亲戚之间的情感认同以及夫妻关系的社会认同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原告已坚持不再举行结婚仪式,认为夫妻之间无和好可能性,坚决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在薄弱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彩礼,本案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的当月即发生矛盾,且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建立起共同生活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认为仅收到原告给付28000元的置办酒席钱,并否认收到金器。对被告关于彩礼金额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首先,原告阿姨吴银芳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记录中,吴银芳多次提到彩礼和金器的金额,被告均未予以否认;其次,原告给付的上述财物具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合理预期,并结合给付的数量,可以综合认定为彩礼;最后,考虑到本案的离婚诉讼是作为彩礼的给付方原告提出的,且原告在选定结婚日期之后未明确告知被告取消婚礼,故本院酌定被告返还现金21000元,金器等不再返还。

律师说法:什么情形下需返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就是“领了证未办酒也未共同生活 起诉离婚返还彩礼”的案情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相关法律知识,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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