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办理酒席后一直未领证
2015年11月份,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双方约定于××××年××月××日结婚。按农村风俗,原告徐某于××××年××月××日上门提亲及向女方支付结婚礼金24800元。××××年××月××日,在原告徐某和其姐姐徐丽琼的陪同下,原告徐某在飞大珠宝赤坎世贸店给被告黄某购买了价值3338元的结婚金戒指和项链。××××年××月××日,原、被告按农村风俗摆酒举行婚礼,后被告黄某拒绝与原告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诉称,××××年××月××日举行婚礼后,女方一直好吃懒做,导致男方很反感以致男方对女方不理不睬,直至2016年3月18日女方留书离家出走,并把男方全家人手机号码设置为黑名单。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给订婚礼金24800元及价值3338元的金首饰。
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还给原告徐某结婚礼金18000元。
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徐某给付被告家结婚礼金24800元及价值3338元的结婚金戒指和项链(结婚金戒指和项链已出卖,只能抵折现金3338元),共计28138元,是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虽按原告徐某当地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并未登记结婚。关于返还结婚礼金的数额,原、被告虽未登记结婚,但存在已共同生活的事实,且期间致被告黄某怀孕后流产,对被告黄某身体造成一定伤害,原告徐某应在上述结婚礼金28138元(包括结婚金戒指和项链3338元),扣除被告黄某按农村习俗返还原告结婚礼金1900元,尚有26238元中给予被告黄某适当的补偿。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黄某应对原告徐某返还18000元为宜。
律师说法:结婚礼金该归谁所有
结婚礼金实际上是亲戚朋友对结婚的男女的一种祝福和赠与,如果家庭成员之间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归新婚夫妻共同有。
但是,中国是一个礼尚往来的国家,新婚夫妻所收的礼金大多数也是之前男女双方自己和家人参加他人婚礼的回礼,毕竟各自家族方面的人情都是各自自己承担,所以,很多时候,按大多数规矩,应该是男方亲戚的礼金归男方,女方亲戚的礼金归女方。
此外,由于结婚时礼金大多是由男女双方家长收取,有时家长会口头赠与新婚夫妻,也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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