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婚姻自主权遭受被告侵害
2010年12月份,经媒人说媒,原告父亲做主将原告许配给了被告,约定彩礼30000元,原告此前和被告从未见过面,原告当时年纪尚小,不清楚缔结婚姻的事实。随着原告年纪增长,逐渐了解案件事实。现原告不同意此门婚事。后原告父亲请人调解,被告不同意解除婚约关系。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对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经说媒,由原告父亲做主,在双方未见面的情况下,将原告许配给被告,双方订立婚约,约定彩礼款30000元。之后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的婚约,经被告托人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父亲未征求原告意见为其订立婚约,原告知情后不同意婚约,要求二被告对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经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现二被告的行为已经干涉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原告与被告马某乙之间的婚约关系在原告父亲将原告不同意与被告马某乙订立婚约告知被告时已自动解除,现婚约已解除。故被告应对原告马某某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
律师说法:非本人意愿缔结婚姻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自主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任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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