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对方不按时给付抚养费
原告之母邱某与被告李某1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即原告李某,现年11岁。2008年,邱某与被告李某1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归其母邱某抚养,被告每年承担1000.00元抚养费,原告认为其生活和教育的支出越来越高,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诉讼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1于2017年7月始每年给付原告李某抚育费439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有所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具体费用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也可根据子女生活所需更改抚养费数额,现邱某生活出现困难,且被告有拖抚养费的行为,李某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律师说法:抚养费数额可起诉增加吗
对于增加抚养费,离婚的双方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增加抚养费 ,具体的规定如下:
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子女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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