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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案例     哈尔滨婚姻专业律师朱艳茹     2017-07-26 阅读: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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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原告诉请法院撤销其与被告的婚姻

2000年3月,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相处后发展成为恋人。一段时间后,二人便想由恋爱关系发展为夫妻关系。但当时被告还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被告便用其他姓名,虚报真实的出生年龄与原告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事后,原告在为被告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时,带来多种不便,现原告特诉讼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被告未达到法定婚龄,就以其它姓名的名义,且虚报真实的出生年龄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事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感情较好,并生育儿子。根据县公安局惠民派出所户籍处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的实际生活状况,被告和其所办理结婚证的名义确系同一人,但是现原告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情形已经消失,该婚姻关系应属有效。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此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所做的司法解释中,将“胁迫”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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