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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经常酒后家暴原告 法庭上还敢威胁原告

婚姻案例          2017-07-31 阅读: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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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经常酒后家暴原告

张某(女)与李某(男)2008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李某常在酒后借故殴打张某。2010年至2013年期间,张某曾数次报警及向妇联求助。2010年2月李某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手,但2011年5月李某因怀疑张某出轨,殴打张某造成其左眼挫裂伤、左眼上眼睑裂伤等造成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庭审中,李某仍态度粗暴,出言威胁张某,并坚决不同意离婚。审理过程中,张某申请法院对其进行人身保全。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李某赔偿张某5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张某的申请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某殴打、伤害、跟踪、威胁、骚扰张某及家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婚后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张某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应予准许,根据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及产生的后果,酌情确定李某赔偿张某5000元。

律师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以上就是”被告经常酒后家暴原告 法庭上还敢威胁原告“的案例内容,您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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