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
2010年4月,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过门生活后生育一男孩。2013年3月11日,两人因性格不合,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协议以亲子鉴定结论来确定孩子由哪一方抚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生育的儿子与杨某没有亲生血缘关系。双方按调解协议确定孩子由李某抚养。 2014年3月11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支付过错赔偿金41586.06元。被告则辩称,原告同意其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
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25000元给原告杨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原是夫妻关系,夫妻双方本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同居借种生育孩子,其存在过错,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被告所生育的孩子在原告处生活约16 个月,原告在客观上对孩子付出一定程度的抚养费用,故损害赔偿金应酌定25000元为宜,其中精神抚慰金15000元,物质赔偿金10000元。原告请求过高部分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赔偿也包括精神赔偿。
物质赔偿的数额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比较难确定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在实际审判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额额还主要是由法官根据以往判例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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