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悔婚拒返彩礼被拘
中国法院网讯:据了解,2012年2月份,中牟县刁家乡孟某、马某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过程中,孟某给予马某彩礼若干。
2012年5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马某离开孟某家。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两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孟某诉之中牟县法院,要求马某返还彩礼6万元,马某要求孟某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中牟县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决,判令马某返还孟某彩礼2.54万元。但马某置若罔闻,孟某申请强制执行。经网络查控,马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且马某外出一直未归,规避执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马某的现住地后,中牟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赶往雁鸣湖镇一物业小区对马某实施了司法拘留。
彩礼必须要返还吗
彩礼返还一直是很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的重点,法律虽规定了彩礼需要返还,但这种返还是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具体我们来看一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两人虽举行了婚礼,但并未履行结婚手续,所以,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是合法的,法院也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彩礼返还的数额,并不是一定要全数返还的。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减少数额:
(一)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1、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
2、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
3、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
4、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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