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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四年多发现妻子竟重婚 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案例          2017-08-07 阅读:312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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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结婚四年多发现妻子竟重婚

2007年11月5日,原告前妻意外去世。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自称单身的被告王某玲王某认识,后双方于2008年12月1日在邢台市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7月21日,原告因得知暂存于原告名下的原告与两个儿子共有的存款被被告擅自取走而在家里翻找其他银行卡时,发现了被告王某玲王某藏匿的其于2012年5月24日与一名叫冯小三冯某的人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证,后经询问被告,原告才得知,2008年12月1日被告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与冯小三冯某尚未离婚,并且在被告王某玲王某与原告结婚及共同生活期间竟然仍然与冯小三冯某存在婚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王某玲王某故意隐瞒其与冯小三冯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以欺骗方式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宣告孙某良孙某与王某玲王某婚姻属无效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玲王某在原有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即与原告孙某良孙某登记结婚,重婚持续4年之久,其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关于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本院依法确认孙某良孙某与王某玲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律师说法:因重婚离婚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侵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在诉讼时效内随时提出,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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