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涉外婚姻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4月27日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原告为我国公民,被告为大韩民国公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的种种不良行为,导致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的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长大。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至儿子18周岁为止每个月5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涉外婚姻离婚
经审查查明,本案属涉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原告高某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诉请为离婚,故本案审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调整。
本案原、被告依大韩民国之法律,于2010年在大韩民国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成立。原、被告在登记结婚后,因被告的工作原因,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且期间被告对双方的共同儿子也未尽抚养义务,以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出现危机,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什么是涉外婚姻如何对涉外婚姻进行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主要是指本国公民同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婚姻,实际包括了涉外结婚与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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