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本性不改还殴打原告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7月6日在叙永县营山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10日生育长子,现随原告生活。2014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本院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经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叙永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现仍不能和好。2015年5月10日,原、被告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双方再次因婚姻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被告殴打原告的情况,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派出所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300元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2014年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再次因婚姻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被告殴打原告的情况。双方至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通过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反映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对于双方所生育之子李鹏的抚养问题,因李鹏现随原告生活、学习,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应以维持现状为宜,本院确定李鹏由原告抚养为宜。
律师说法:父母条件相同法院如何确定抚养权归属
离婚案件抚养权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能够为孩子提供的条件,从有利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来判决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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