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被告要回彩礼原告主张返还嫁妆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3月4日按农村风俗请酒结婚,之后原告在被告家与被告生活了一段时间。同居期间,因各种原因双方分开,原告回娘家居住。原、被告在同居前,按农村风俗,被告家拿彩礼到原告家。请酒时,原告家也陪嫁妆到被告家。被告决定抛弃原告后,多次胁迫原告退回彩礼。现被告要回彩礼金,理应退回嫁妆给原告或折价赔偿原告,才显示公平原则。否则,原告退回彩礼给被告,而被告不退回嫁妆或不赔偿原告因购置嫁妆而支出的费用,就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嫁妆或折价赔偿原告嫁妆款。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嫁妆折价款
原、被告于2014年3月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被告方向原告方送去了彩礼,原告方陪嫁嫁妆到被告家。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因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于同年4月19日离开被告家。至今,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嫁妆是女子出嫁时,从娘家带到夫家去的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是女方父母及亲属购买后赠予女方的财产,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争议嫁妆是在举行婚礼前原告父母、亲属购买赠予原告,并非是原、被告同居期间所创造的财产,应认定为原告父母、亲属对原告的单独赠予,属原告的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嫁妆折价款。
律师说法:起诉返还嫁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嫁妆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请求返还嫁妆的实质是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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