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女儿患白血病女婿不见人影
陈某乙系原告陈某甲、曾某某之女,陈某乙与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间,陈某乙因患白血病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医院住院治疗,2013年8月10日,陈某乙因病死亡。
原告陈某甲、曾某某诉称,陈某乙共计支出医疗费268230.95元,扣除医保139753.24元,他们支出医疗费128477.71元。被告作为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未能承担陈某乙的日常生活费用、医疗费等扶养费,而陈某乙的上述生活费、医疗费等均由两原告先行垫付,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等扶养费合计134646.01元。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称为陈某乙垫付医疗费、生活费274399.25元不实,医疗费中大部分费用已由医保基金或农保基金支付,该部分费用应依法予以扣除;陈某乙因患白血病,获得社会捐款高达180920元,扣除支付的医疗费外,两原告尚有87208.13元余额,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黄某某返还原告陈某甲、曾某某垫付的生活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某某与陈某乙系夫妻关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陈某乙因患白血病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10日长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陈某乙无法工作,又没有正常收入,无法独立生活,原告陈某甲、曾某某负起照顾陈某乙的责任,为此支付陈某乙的生活费,本院酌情确定两原告为陈某乙支出生活费5000元。而照顾陈某乙是被告应尽的扶养义务,但被告却未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他们为陈某乙支出的生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陈某乙患病期间,社会各界为陈某乙捐款治病,陈某乙获得的捐款数额与陈某乙应支付的医疗费的数额相当,加上陈某乙此前外出打工,有自己的收入,陈某乙可用捐款及自己此前收入支付医疗费,不必两原告垫付医疗费,故两原告认为他们为陈某乙垫付医疗费十几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两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他们为陈某乙垫付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的扶养义务有哪些具体内容
夫妻间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当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其扶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
夫妻扶养义务即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为生活保障义务。
本案中,陈某乙身为黄某某妻子,生病时,黄某某有为其支付医疗费、对其进行照料的义务,黄某某没尽到该义务,陈某乙的父母在对于已成年的陈某乙无抚养照顾义务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照料,黄某某有义务将陈某乙父母支付的生活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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