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婚后发现妻子患有精神病
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同居一年后于2011年4月13日登记结婚。结婚6个月后被告李X2患精神病。原告李X1曾送被告李X2到建水精神病院治疗一次。原告李X1以家庭困难,无法再给被告李X2治疗、无力监护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务,未生育过子女。
原告诉称,被告李X2发病后,原告才知被告家有精神病史,在婚前被告李X2曾经发过病。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务,被告李X2患精神病,经多次治疗不能治愈,且婚后没有生育能力,原告家庭困难,又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无法再给被告李X2治疗,也不能担当她的监护责任。原告还年轻,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李X2离婚,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同居一年后才登记结婚的,双方相互比较了解,婚姻基础是好的。原告提出被告有精神病史、没有生育能力无证据,现在被告患精神病的情况下,原告应该对被告积极治疗。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系自由恋爱,同居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结婚6个月后被告李X2患精神病,原告李X1送被告李X2到医院医治一次后,提出离婚,作为丈夫原告李X1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李X1与被告李X2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条件。原告李X1提出被告及其家人婚前故意隐瞒精神病史,被告李X2无生育能力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以家庭困难,无法再给被告李X2治疗、无力监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李X2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婚前患精神病的可认定感情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中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本案中,原告若能举证证明被告的精神病是婚前所患,则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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