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90后夫妻网上出卖亲生孩子
被告人党某某(16岁)、刘某(17岁)系朋友关系。2012年8月,被告人刘某怀孕后,因抚养不起孩子,孩子的父亲(被告人党某某)与母亲(被告人刘某)共同协商将孩子生下送养,并在包头市青山区赵家营子村与呼和浩特市等地通过QQ网名为“90后记忆”(党某某),网名为“迷迷糊糊的小女人”(刘某)在网上发布送养孩子的消息。2013年3、4月份山东省临沂市人孙某某看到消息后通过网上聊天表示家人欲收养孩子,双方商定由孙某某家支付6万元“营养费”、“补偿费”。2013年6月7日孩子出生,2013年8月26日左右,被告人党某某、刘某及孙某某等人由呼和浩特市带着小孩到达山东省临沂市送养给孙某某夫妇,并收取“营养费”、“感谢费”60000元,被告人党某某、刘某收到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另查明,二被告人已将60000元退还,二被告人已于2016年7月6日登记结婚。
法院审理:两夫妻获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党某某、刘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出生两个月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且是因家庭生活困难,不具有抚养能力,并且收养人具有真实的收养目的,小孩被收养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较好,且将赃款全部退还;再者考虑到被告人党某某、刘某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且二被告人系未婚生育,年龄尚小,故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被告人党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律师说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卖亲生子女将追刑责
2010年8月31日,在最高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偷盗、捡拾儿童出卖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刑法在亲生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子女的行为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三)私自认养可不追究刑责
最高法会同司法部门专门对亲生父母出卖子女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调研。他们发现,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变故或者经济出现困难,为了孩子的教育考虑,通过熟人送给收养者抚养,送养者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为了感谢送养方,给送养者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不能认定为父母非法获利,属于私自认养,这种行为不追究刑责。但是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损害,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四)父母悔罪可酌情量刑
如果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被追究刑责后,对于刚刚回到父母身边的孩子成长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在量刑上会充分考虑到对孩子成长的影响,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现,法院会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司法部门还会通过孩子其他家属、收养家庭、福利机构等其他渠道给孩子提供舒适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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