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不想支付抚养费请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雷某甲于2007年12月18日在东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9月27日生育女儿雷某乙(曾用名周某甲)。2013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在东安县人民法院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小孩雷某乙由被告雷某甲抚养成年,原告周某某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没有按照协议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被告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雷某乙由原告抚养成年。原告诉称,现小孩已入学,而被告父母家常年开设麻将馆和牌馆,不利于小孩的学习和成长。被告辩称,被告现在没有再婚,是亲自监护和抚养小孩雷某乙,被告现在在湖南格润新能源有限公司工作,有能力抚养和监护小孩,小孩在跟随被告生活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考取了标准舞、拉丁舞一级,并非原告所诉现环境不利于小孩的学习和成长。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对子女的抚养关系考虑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双方的抚养能力,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确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雷某乙自出生后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连探望的次数都很少。原告周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需要变更抚养的情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对原告请求变更子女抚养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夫妻离婚时,无论哪一方取得孩子抚养权,都不能逃避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没有取得抚养权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当然,也并不是说,抚养权确定之后就不可以更改。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可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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