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想离婚就必须给儿子买房?
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1年7月15日原告生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原、被告于2004年7月30日在滕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时常在外,亦经常回家看望孩子,婚生子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8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婚生子张某乙,原告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原告为孩子购买住房。案经调解未果。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原告梁某某支付张某乙抚养费每月2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被告之子张某乙,被告要求抚养,因该男孩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原告亦同意由被告抚养,故婚生子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婚生男孩的实际需要、原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40元至婚生子张某乙十八周岁止。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为婚生子张某乙购买房子,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父母必须为子女购买或建造住房。故被告关于原告应为婚生子购买房子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父母无义务给孩子买房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虽然实际中很多家庭都会给适婚的子女买一套房,但这只是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给儿子买房才离婚的要求,不仅于法无据,更是荒诞至极,法院判定夫妻是否离婚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的,即使被告不同意离婚,满足感情破裂的条件时,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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