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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上高中后才发现非自己亲生 男子起诉妻子和隔壁邻居

婚姻案例          2017-08-24 阅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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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儿子上高中后才发现非自己亲生

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罗某某比邻而居。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于1975年生育了长子施能才、1977年生育长女施能巧。1983年,原告施某某做绝育手术。1987年农历7月27日,原告之妻即被告任某某生育次子,取名为施能杰。2009年农历6月,被告罗某某及其妻杨清先对外宣称施能杰系被告罗某某与任某某亲子而发生纠纷。被告罗某某、任某某在其陈述中表明,二人于1985年至1986年冬月间曾发生过性行为。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施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施某某与施能杰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支持施能杰与施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原告诉称,施能杰系被告罗某某和被告任某某(原告之妻)发生婚外性行为所生,原告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罗某某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超生费、交通费、鉴定费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共计109339.50元。被告任某某辩称,次子施能杰系自己与罗某某所生。

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赔偿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抚养施能杰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56923.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罗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发生婚外性行为,有一定过错,原告施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替被告罗某某尽了父亲责任,包括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子女超生费等,依法应由被告罗某某将相关费用支付原告。原告施某某与被告任某某为抚养施能杰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为抚养费49446元、小学到高中期间的教育费为11855元、超生费2870元、泸县五中就读期间的交通费1040元、生活费34768元、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交通费540元、鉴定费3200元、住宿费128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10000元,共计113847元。被告罗某某应承担其中50%的责任,即56923.50元。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施能杰并非原告施某某亲生,原告却对施能杰尽到了抚养义务,罗某某身为施能杰的亲生父亲却未尽到扶养义务,因此,罗某某应对施某某进行赔偿。

此外,本案中,施某某的妻子任某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通奸生子,施某某若因此提出离婚,还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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