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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年老无力照顾弱智女儿 起诉法院向儿子要抚养费

婚姻案例          2017-08-27 阅读: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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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母亲年老无力照顾弱智女儿

原告闫翠平婚后共生育二子、二女。长子王青广、次子王国林、长女王洪玲、次女王春红,其中王春红因弱智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平时的生活全靠别人照料,与闫翠平共同生活居住在长女王洪玲家。王青广、王国林、王洪玲现均成家独立生活。现原告闫翠平年迈多病,监护王春红生活时有困难,故起诉来院要求解决。原告诉称,因丈夫去世十多年,原告闫翠平也已年迈多病,长女及次子不但为二原告支付抚养费,在生活上也给以照顾,可被告既没有在生活上给予照顾,也拒不承担抚养费。故要求被告每月向二原告支付抚(扶)养费400元并承担二原告以后医疗费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法院判决:被告王青广每年分别付给原告闫翠平、王春红赡养、扶养费用123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本案原告闫翠平需要赡养,原告王春红伤残需有人照料扶养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扶养义务,应参照本地消费支出统计标准和被告应承担的份额给予支持。原告要求将有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没有实际支出,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有存款、退款承诺及个人也需要大量资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兄姐必须抚养弟妹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此可知,兄姐必须抚养弟妹的条件是自己有负担能力、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

本案中,王春红虽已成年,但其属于残疾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监护人的抚养,监护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可以参照照顾未成年弟妹的规定要求成年兄姐承担扶养义务。

以上就是“母亲年老无力照顾弱智女儿 起诉法院向儿子要抚养费”的案情介绍,您了解了吗?现实中,由于很多事情往往比较复杂,经常有法律规定不到的地方,对此,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为您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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