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协议离婚一方承诺追回共同债权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2月27日在忠县民政局拔山民政办公室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上双方均已签字,其中关于共同债权60万元,双方约定由被告追收,原告分得35万元,扣除小孩的抚养费和教育费10万元后,被告分三次付给原告25万元(签订协议时付7万元,2014年腊月三十前付8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10万元)。在双方离婚时,被告也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原告以欠条的时间多次向被告追索欠下的18万元债权,被告却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债权18万元。故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债权18万元。被告涂某某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经过属实,但被告没有拒绝支付18万元,只是双方离婚时分割的共同债权被告至今没有收回,因此不能按照离婚协议上的时间来进行支付。原告想早点拿回钱,也应当承担追索共同债务的义务。
法院判决:被告涂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通常只审查双方是否出于自愿,人民法院也只审查双方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被告辩称其由于没有有效实现共同债权,就不应再履行离婚协议中所负义务,不属于有效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律师说法:离婚之后还能再次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吗
离婚后可以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仅限两种情形:
一种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离婚后才发现的;
另一种是夫妻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但是,这两种情形均有时间限制: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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