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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丈夫不能同房 没有证据起诉离婚被驳回

婚姻案例          2017-08-28 阅读: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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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婚后发现丈夫不能同房

原、被告经双方亲属介绍相识,201x年xx月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8月16日举行婚礼。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8月xx日原告搬至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诉称,由于被告自身原因,双方未能成功同房,此意外情况给原被告造成无法抹去的心理阴影。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辩称身体没有任何问题,有天津市第二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为证。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性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被告同意进行鉴定,后双方因垫付交通费等费用问题发生争议,导致鉴定不能进行。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系现役军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男方性无能是否达到离婚条件

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现实中,很多人为达到结婚目的,会向配偶隐瞒这一情况,导致被欺骗一方想离婚时处于不利地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新《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将“因性无能、性失谐等”归结为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的,对于经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比较麻烦的就是,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性无能的证据。且由于对方是现役军人,性无能并不属于军人有重大过错的离婚理由,因此,本案当事人想离婚只能积极和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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