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亲非正常时间探望女儿
2015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李欣双由被告抚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的情况下,双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2015年5月12时凌晨2时许,被告以到原告处探望原告抚养的李某某为由,敲开原告的房门,原告解释称时间太晚不宜探望孩子,原告置之不理,继而对原告打骂,原告被迫报警。此事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导致孩子精神受损。故长此以往的探望中势必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原告抚养的李某某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并中止探望三年,三年后每年允许被告探望一次。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协议双胞胎女儿原、被告每人各抚养一个,长女李某某随原告田某某共同生活,被告作为父亲,有权探望女儿。现原告对被告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意见,请求判令被告中止探望三年,三年后每年允许被告探望一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权的中止条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仅以一份派出所证明,无法证明被告李**的探望行为影响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故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可以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知,如果父或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该探望权。
但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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