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婚姻存续期间置换股份为由主张均分股票增值部分
李某诉张某离婚财产分割一案中,双方争议的财产为:张某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权,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美国某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由此取得美国某公司100多万股股票。后美国某公司宣布每一股普通股票新增两股,即股份一拆三,张某在该公司持有普通股300多万股。
法院判决:股份置换系资本运作行为,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婚前持有国内某公司的股权,这些股权系其婚前财产。但张某转让股权的行为以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事实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市值的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波动,期间张某进行了资本运作并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其股票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婚后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知,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股份置换所得的收益,而股份置换行为,又属于资本运作行为,故该收益凝结了夫妻一方的劳动,包含各种智力因素和其他成本,属于主动增值,而非孳息或自然增值,因此,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婚后股票增值部分的性质?”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