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夫妻吵架妻子离家出走分居八年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同居生活,生育一女李某(1992年2月6日生,残疾)。1992年12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子李某某(2005年5月21日生)。2009年,原、被告因赡养原告母亲事宜,产生口角、吵架,原告离家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另查:婚生女李某每月享受低保260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2009年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这些年来,我一直抚养二个孩子,原告现提出离婚,得给我补偿,否则,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陈某某给付被告李某某抚育子女补偿款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婚后与老人共同生活,本应和睦相处,维护好婚姻大家庭和睦关系,但由于性格差异,双方发生口角、吵架,原、被告现分居生活长达8年之久,夫妻义务未履行,家庭责任原告未担当,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请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离家外出打工8年之久,没有承担家庭经济负担,没有给付子女抚育费,被告请求抚育子女补偿,符合婚姻法的规定,鉴于原告实际打工情况及赡养母亲,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酌情原告给付被告抚育子女补偿费8000元(每年1000元)为妥。
律师说法:离婚经济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补偿的数额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由法官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需要帮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帮助人的经济收入的情况做出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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