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孩子抚养费离婚未约定
古某与雷某2009年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作约定。离婚后,孩子与母亲古某共同生活至今,其间,雷某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且其另有两个儿子,均未成年。古某以其女雷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雷某承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雷某有子女三人,其负担的抚育费不应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双方负担能力,判决雷某每月支付原告雷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律师说法:离婚未约定事后能否追讨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古某与雷某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孩子在其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雷某作为父亲,应承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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