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双方对婚前借款利息和购买物的自然增值的归属产生争议
王某诉梁某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双方对如下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问题产生争议:一是,梁某婚前继承了爷爷的遗产500万元,婚后因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与朋友签订了借款协议,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二是,王某婚前购买黄金2000克,离婚时黄金价格涨了2倍多。三是,王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的一幅名画,离婚时价格已飙升至600多万元。
法院判决:婚前借款利息和购买物的自然增值均归属一方个人所有
由于利息收益是借款本金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及不确定性的性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梁某个人所有为宜;王某婚前购买的黄金和名画,因为市场的外在因素及艺术品投资的火爆而价格上涨,与王某个人的主观意愿无关,故增值部分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何种情况下应将婚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认定为个人所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所谓“孳息”,既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其中,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牲畜下的幼崽、土地自然生长的粮食、草、树木;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在本案中,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归属该方个人所有。
所谓“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即有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数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比如,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而出现的飙升。在本案中,一方用婚前财产购买的黄金和名画的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应被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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