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丈夫与他人婚前合买房屋 妻子帮助还房贷离婚怎么分

婚姻案例          2017-09-07 阅读:349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丈夫与他人婚前合买房屋

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二×,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15年3月分居至今。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原告在婚前与其伯父张三X共同购买坐落于河东区福天里9-2-101-10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70.68平方米,该房屋售价为850000元,首付款为450000元,贷款400000元。目前该房屋登记在原告与其伯父张三X名下,由原告占有60%产权份额,由张三X占有40%产权份额。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婚后共同还贷40000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准原告马××与被告张一×离婚,被告张一×一次性给付原告马××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款项以及经济帮助款共计6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应当包含在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时的离婚自由。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认为,这是公民对其婚姻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而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

关于坐落本市河东区福天里9-2-101-102号房屋问题。本院认为,因该房系被告在婚前与其伯父张三X共同购买并交纳首付款。因此,该房应为被告与其伯父的共同财产,应归被告与其伯父所有,所欠银行贷款由产权人自行偿还。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婚后共同还贷40000元。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对原告给予相应补偿。原告住房应当自行解决,考虑到原告离婚后抚养子女,但原告现并没有其他住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原告离婚后无住房、无工作、单独抚养年幼子女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婚后共同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款项以及经济帮助款共计60000元。

律师说法:婚前一方个人购房婚后共同还房贷的,离婚怎么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需对其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

因此,离婚时,支付贷款的一方除了可以拿回自己支付的那部分贷款外,还可以拿到所支付贷款比例的房屋增值,如果离婚后没住处,还可获得经济赔偿。

以上就是”丈夫与他人婚前合买房屋 妻子帮助还房贷离婚怎么分“的案情介绍,您了解了吗?更多婚姻知识,您可咨询网站律师。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