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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婚起诉宣告婚姻无效 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后果

婚姻案例          2017-09-21 阅读:376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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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发现被骗婚后起诉宣告婚姻无效

2006年2月17日,罗荣芬为骗取原告黄国发的钱财,持虚假的身份证、户口簿,化名刘莉,在被告丰城市民政局与原告黄国发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赣丰结字010600860号结婚证。同年3月,罗荣芬随原告黄国发到广东打工时逃跑,后被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原告黄国发以刘莉的身份虚假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结婚证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丰城市民政局办理的黄国发与刘莉的结婚登记无效,所颁发的赣丰结字010600860号《结婚证》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因此,被告丰城市民政局具有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职责。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不具备真实性审查的条件和能力,其履行的是形式审查。在办理黄国发和刘莉的结婚登记时,被告丰城市民政局对黄国发和刘莉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丰城市民政局无过错。但是罗荣芬伪造虚假的身份证、户口簿,化名刘莉,骗取结婚登记,造成结婚事实的虚假性,故黄国发和刘莉的婚姻无效。鉴于刘莉的虚假身份和罗荣芬诈骗的事实已经法院判决认定,不追加刘莉和罗荣芬为第三人足以查清本案,故被告要求追加刘莉和罗荣芬为本案第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用虚假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因此,对于身份造假的婚姻来说,当事人可以申请离婚,却并不一定能够宣告婚姻无效。但《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行政行为,已经撤销,该婚姻登记行为即丧失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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