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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没有分割共同房产 一方私自卖掉后另一方起诉

婚姻案例          2017-09-25 阅读: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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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没有分割共同房产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纠纷,2013年6月3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滨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原、被告离婚。二、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新城家园5-2-2802号房屋因被告主张该房屋系与其父亲王士义交换,故该房屋另案解决。

2015年5月15日被告与案外人窦云泽签订房产买卖协议,被告将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5-2-2802号房屋卖给案外人窦云泽,房屋价款为570000元,2015年5月15日案外人窦云泽将570000元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并办理了房屋登记,现该房屋的权利人系案外人窦云泽。原告称被告卖房一事原告不知情,被告没有告诉原告,是原告起诉后才知晓的。

法院判决: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20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5-2-2802号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时并未对房屋进行分割,离婚后被告在经原告同一的情况下将卖屋出卖给案外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已经给付房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原告对买卖房屋的行为未持异议,但认为被告擅自处分房屋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原告的主张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补偿的数额,本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出卖房屋后所得的卖房款数额是570000元,应当给予原告该数额一半作为赔偿,原告主张的200000元不超过卖房款的一半,属于合法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已离婚,但因房屋尚未分割,一方的单独处分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因此,可以依照此条提出损害赔偿。

以上就是“夫妻离婚没有分割共同房产 一方私自卖掉后另一方起诉”的案情介绍,您了解了吗?更多离婚法律知识,您可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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