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孩子重病前夫不让探望 亲生母亲连孩子最后一面都没见
几年前,冯某和她的前夫离婚了,考虑到自身生存状况,冯某在协议离婚中放弃抚养她和前夫唯一孩子的权利,冯某的前夫也不要求冯某支付孩子的任何抚养费。可冯某万万没有想前夫竟会以此为由,拒绝冯某探视孩子。后来孩子突然重病,匆忙地离开了亲人、离开了人世。冯某不仅没看到孩子最后一眼,还等来了法院的传票。前夫以给孩子治疗费用很高、承担债务过大已造成其生活困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承担孩子治疗费用的一半近十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为孩子的治疗费,只能由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于冯某与其前夫的孩子现已死亡,故冯某的前夫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起诉。
律师说法:放弃抚养权的法律效力 放弃抚养权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抚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放弃抚养权一方只是放弃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并不当然的免去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这些规定对提出变更要求的人均限定为子女,没有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享有可以以本人的名义提出变更抚养费的权利,这样规定的出发点就是抚养费就是用于保障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所以在原来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必须予以变更的情况下,只有子女才有权提出要求。
本案中冯某的前夫在孩子治疗期间是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的,但他没有及时提出,他在孩子去世后以个人的名义提出要求,无法律规定支持,故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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