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
付某某的父亲付某与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5年9月22日付某某出生。后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7月3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其父亲抚养,其母不支付抚养费,男方婚前房屋一处归男方所有。之后,付某某父亲独自履行抚养义务。2015年2月10日,付某某在市儿童医院查出:生长发育迟缓,该病经医生确诊,并开展治疗,还需要持续治疗至正常。付某某父亲月工资仅2100元,减去偿还贷款1550元,后仅剩55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无力再支付高额医药费。根据法律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请求王某给付付某某治病期间已发生医疗费的一半。
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其子医药费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父亲和被告在离婚时就抚养费虽达成过不需被告支付抚养费的一致意见,但现原告因身体患有疾病,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已无法满足原告的治疗需求,被告不能因收入较低而不履行其作为母亲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其抗辩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治疗期间已发生药费一半的诉请,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付某某医药费18064元。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 此约定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也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虽然被告与原告的父亲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原告的抚养费全部由原告的父亲承担,但是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原告母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现原告因身体患有疾病,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已无法满足原告的治疗需求,被告不能因收入较低而不履行其作为母亲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据此,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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