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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抚养关系后 能否请求养女支付赡养费

婚姻案例     曾海英     2018-02-01 阅读: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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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解除抚养关系后  能否请求养女支付赡养费

在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24年后,年老体衰的程某将养女告上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孟某每月给付原告程某生活费二百元。被告孟某系原告程某之外甥女。1960年因程某与其夫(已故)未生育子女,故收养孟某为养女,当时程某3岁。此后,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一起生活。1981年10月,原、被告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与其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孟某之间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当时被告孟某24岁。后原告与其夫再无其他子女。2005年8月,原告以自己年岁已老,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需被告尽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给付其赡养费4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

法院判决:应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被告系原告与其夫收养之女,在被告成年后虽因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收养关系,但解除收养前被告一直与原告及其夫共同生活并由原告夫妻二人抚养至成年。现原告已年老体迈,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子女赡养,被告理应对原告老年的生活给予一定的扶助。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生活费的请求合理,理由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实际收入情况和其家庭生活水平,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养子女也应该尽赡养义务

《收养法》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所以养子女也应尽赡养义务,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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