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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申请人身保护令的,该如何认定?

婚姻案例     重庆婚姻刘丽娜     2017-10-30 阅读: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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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遭受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1月登记结婚。自2015年起,宋某开始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2015年宋某对李某实施了捆绑、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2016年3月15日,宋某再次连续殴打李某达3天之久,李某逼迫无奈,情急之下,从楼上跳下,但不幸被宋某抱回楼上后继续殴打,直至李某坚持不住,宋某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治疗期间,宋某又多次来到医院进行骚扰。并多次辱骂医生、病人及李某家属。李某遂于2016年9月28日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法院判决: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

一审法院裁定: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

律师说法:家庭成员间、一定次数及造成损害结果是主要要素

人身安全保护令,也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首先,“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其次,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为:1.家庭暴力发生于因血缘、婚姻、收养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2.实施家庭暴力要具有一定的次数或频率。暴力行为应当是持续性、经常性的才构成家庭暴力;3.要造成损害结果,如果仅是轻微的打骂,没有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后果的,一般不予认定。关于损害程度的认定,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标准。最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曾多次、持续的遭受其丈夫对其实施的捆绑、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了行为人身体和精神上的严重损害,行为人在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其丈夫又多次到医院进行骚扰。因行为人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并且给行为人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故行为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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