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性格不合为由主张离婚,没有直接证据法院如何认定?
2006年冬天,小商与小王系同村人,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07年8月31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3月7日,两人生育一女儿,取名王某甲,现随小王生活。小商说,婚前对小王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小王性格不和,且长期分居,现双方感情破裂,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但小王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且孩子还小,需要家庭的关怀。庭审中,小商主张感情破裂但没有提出具体有效的证据。
法院判决:夫妻磕绊在所难免,无充足证据不予判决离婚
本古语有云“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原、小王从相识到登记结婚时间长达近一年,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原、小王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原、小王结婚已有八载有余,在这八年多的时间里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且膝下一女王某甲,活泼可爱,双方本应其乐融融,共享天伦之乐。但从小商起诉要求离婚来看,双方确实产生了一些矛盾。夫妻生活间的磕磕绊绊在所难免,小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小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小王也十分珍惜这份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小商和好生活。此外,原、小王双方的孩子年仅七岁,正处于人生成长、学习的关键时期,亦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和父母双方的共同呵护和照顾。因此,小商要慎重对待婚姻和家庭,珍惜法院给予的这次重归于好的机会,站在彼此负责的角度上重新审视这八年婚姻生活;同时,小王也应该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多多体谅和照顾小商。夫妻间发生矛盾时,双方要多做自我批评,多从自身找问题的症结;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凡事多为对方考虑,相互理解和包容,经营好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培养好孩子,照顾好双方老人。只要原、小王消除隔阂,各自反省自己的不足,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加强沟通,是可以重归于好的。为此,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对孩子负责的原则,给予双方当事人调解和好的时间和机会。故小商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不准小商商某某与小王王某某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法院一般会从哪些角度认定?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劈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育有一女,且孩子出于关键成长期,夫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暴力倾向、酗酒赌博等问题的情况下,应当互相谅解,解决生活中的琐事矛盾,互相支持。应当正确区分夫妻间的磕磕绊绊与感情确已破裂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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