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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与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判决

婚姻案例     光华律师团     2019-07-25 阅读: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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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尹某与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判决

    案件事实:1995年9月4日,原、被告在武胜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9月12日,原告因患病被送往武胜县某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建议:继续住院治疗。至今,原告仍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无生活来源。2018年9月18日,原告的姐姐尹才珍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目前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同年9月19日,该中心作出广世司鉴[2018]精鉴字第5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尹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4月12日,原告以被告不履行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


尹某与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判决

    法院审查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现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从2012年开始一直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无生活来源,作为丈夫的被告理应依法承担扶养原告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扶养费数额方面,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该数额过高,根据被告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从2019年7月开始每月向原告支付扶养费800元为宜。

尹某与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判决

    光华律师团点评:本案中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现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从2012年开始一直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无生活来源,在此种情况下,无论从立法原意还是社会道德层面看,夫妻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作为丈夫的被告理应依法承担扶养原告的责任。


尹某与赵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被告赵某某从2019年7月起每月向原告尹某支付扶养费8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原告尹某已垫付,由被告赵某某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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