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汉族,1978年生,住郸城县。
被告杨某1,男,汉族,生于1982年生,住郸城县,
离婚的条件-陈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1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腊月初十(农历)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5年共同生育儿子杨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杨某3,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于2018年3月、2018年11月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杨某1离婚。

离婚的条件-陈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案
法院审查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1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育有子女,有一定感情基础。且被告杨某1患有××、生活困难,亦不同意离婚,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当再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以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为宜,故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离婚的条件-陈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案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离婚的条件-陈某与杨某1离婚纠纷案
光华律师点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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