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某,男,1995年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时某1,女,1996年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离婚纠纷-兴华市季某与时某1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8年1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双方性格问题,加之被告难以语言沟通,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诉讼期间,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原告季某与被告时某1自愿离婚。2、原告季某一次性贴补被告时某12万元。3、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和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调解协议等在卷证实。

离婚纠纷-兴华市季某与时某1离婚纠纷案
法院审查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照准。原、被告双方关于财产已达成处理协议,该协议于法不悖,本院照准。因被告时某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本院对本案以判决形式予以处理。
离婚纠纷-兴华市季某与时某1离婚纠纷案
裁判结果:一、准予原告季某与被告时某1离婚。
二、原告季某一次性贴补被告时某12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三、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人享有和承担。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离婚纠纷-兴华市季某与时某1离婚纠纷案
光华律师点评: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本文标签:离婚纠纷-兴华市季某与时某1离婚纠纷案-光华律师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