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抚养费给付标准,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即收入及财产情况)。
关于抚养费具体数额的确定,双方可先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官将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进行判决:
A: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意见》第7条第2款规定即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上海、深圳、北京这些大城市,具体数额原则上掌握在每月800元—2000元的幅度内。
B:对于高收入人群,按照上述比例(20%—30%)计算后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该幅度。无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超过每月3000元。
C:对于低收入人群,即按照上述比例(20%—30%)计算后低于上述幅度的:如有较多财产的,可直接依据上述幅度判决;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但是要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D:对于无固定收入人群,一般按当地人均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判决,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存权。
E: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经双方同意)等需要大额支出费用的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