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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赡养案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起诉离婚           阅读: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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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吗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应当是未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而不包括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二、赡养案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

赡养案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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