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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离婚证据          2012-12-08 阅读: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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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证据能证实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发现,向另一方道歉的书面文书,如保证书等;

2、所在单位发现一方有婚外情,对其生活作风问题进行处理的材料;

3、一方与第三者的书信往来、所发短信息和聊天记录等;

4、双方就离婚问题进行交谈时对方表示同意离婚的录音;

5、一方与第三者出双入对、拥抱等行为的照片;

6、有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

7、双方单位或居委会对双方所作的调解记录;

8、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如报警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笔录,证人证言等;

9、一方吸毒或赌博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有关机关进行处理的证明等;

10、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证据,如长期在医院治疗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二、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什么

只靠间接证据,不能认定事实。有的原告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往往会被法庭否定。因为提供证言的证人往往是原告的亲朋好友,因为与原告存在特定的亲近关系,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存在夸大、隐瞒甚至是虚构的现象,可信度当然遭到质疑;而且,单个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必须要与其它证据联合地一起,才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

以下五类关键的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婚外情的存在,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1)婚外情突然曝光后,过错方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保证书”、“道歉书”等;

(2)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针对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的文件与事实;

(3)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5)卿卿我我、男欢女爱等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拍照摄像。

2.收集证据的程序应当合法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不得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收集上述五类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书、道歉书,不能以暴力等威胁手段获得,否则,一旦得到查证,这些证据不但得不到法庭的认可,甚至还有可能使自己的诉讼十分被动。

(2)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

(3)法律不提倡捉奸,收集卿卿我我、男欢女爱等超越一般男女关系、过份亲妮甚至是捉奸在床的证据,难度很大,当事人往往通过拍照摄像收集。在收集这类证据的过程中,不要侵犯他人的隐私。

(4)是不要进入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如果过错方在公共场所表现得过份亲妮,当然不在此列;如果原告在离婚双方的共同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当然可操作;如果在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的隐私空间收集证据,在征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操作。

(5)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抓了现行,除了拍照摄像取证外,不要有任何侮辱过错方或者第三者的过激的行为,否则容易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刑律。

(6)在取得证据后,要保护好过错方和第三者的隐私,不要把所取得的证据公之于众。否则可能因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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