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男方起诉前妻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
家居社旗县的师先生今年42岁, 2008年9月3日与刘女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任何抚养费用”。之后孩子跟随父亲生活,前妻没有负担任何费用。今年孩子已上小学二年级,学习、生活的费用也增多了。由于物价飞涨,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也增长了不少,单靠父亲的收入不能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
师先生到郑州向二七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前妻刘女士每月为孩子支付抚养费1000元。
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判定
法院经查实,孩子的父亲师先生和被告刘女士离婚时约定孩子随父亲生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孩子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父亲师先生月工资约4000元,参照2011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父亲的抚养能力应当能够保证孩子目前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故孩子目前的抚养费用应当由其父亲负担,师先生要求前妻刘女士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后的孩子的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法院审理此类案子不会机械的适用法律,而是根据父母亲的实际情况去判定其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能力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