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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起诉离婚          2012-07-19 阅读:1199

阿拉善盟婚姻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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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以下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

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以上是原告在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要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所以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时,不要为了省钱而自己瞎忙活,有必要时要找专业的婚姻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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