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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证据提交,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起诉离婚          2012-07-19 阅读: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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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 2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 义务.虐待、遗弃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 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 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以上是关于离婚诉讼举证责任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要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如果您不知道该怎么收集证据或是该收集什么证据,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对自己的情况做个了解,在有针对性的收集证据,不然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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