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青年男女闪婚后又闪离 男方索要彩礼
李娜和高强都是“85后”,2011年11月,两人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今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男方给付彩礼65000元。5月,李娜起诉离婚。李娜称,二人草率结婚,未建立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已经分居。高强同意离婚,但其辩称因母亲突然病逝,双方登记后没有同居,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结婚后未同居礼金应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认为已无感情,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双方是否同居问题,原告坚称已同居生活,但在法院两次庭审中陈述的同居时间明显不一致,且从农村风俗习惯来讲,若在男方之母去世20余天后即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与风俗习惯相悖。原告仅有其母证实双方举行仪式后原告在被告家居住,而多名证人证实双方未同居生活,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
综上,法院认定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考虑到被告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原告应返还大部分彩礼。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原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返还被告彩礼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