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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起诉离婚           阅读: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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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适用条件有: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

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二、起诉离婚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起诉离婚的法院选择

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呢?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

  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

  ⑷、被告被监禁的。

  5、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的证据采集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5、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7、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账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8、房产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一般,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对离婚事项达不成一致时,就只能选择起诉离婚。而普通人面临离婚之诉时,本身自己的感情方面已经受到伤害,正常的生活也受到了影响。所以不妨将起诉离婚的相关事宜交给专业律师,这样既能方便自己的生活,又能使问题得到专业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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