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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哪些,申请婚姻无效案件能撤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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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有哪些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是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二、申请婚姻无效案件能撤诉吗

申请婚姻无效的案件,如果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会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会被准许。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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