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既不满十四周岁的失去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
收养是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一种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就是各方要在收养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即合意,而且这种合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内心真实愿望的体现,胁迫、欺诈等将会导致收养无效。这里所指合意的双方主要指送养方和收养方,如果被送养人年满十周岁,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特定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法律上的变化。养子女成为养父母家庭成员,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均适用父母与子女的规定,而养子女与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